千寻 Qian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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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寻

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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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 寻 网 服 务 协 议

为获得“千寻网”网站(以下简称“千寻网”)提供的相关服务,用户和会员应当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按照网页上的提示完成全部注册程序。用户在注册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用户完全知悉、理解并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目的

1.《千寻网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目的在于,就北京匹尔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匹尔夏公司”)通过在线购物网站(www.qianxun.com)为会员提供商品及相关服务的行为,规定会员与千寻网之间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用户点击“同意”按钮时,即视为用户与千寻网之间的服务协议正式生效,用户已经完全知悉、理解并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3.用户如果不同意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条款,可以拒绝点击“同意”按钮,并停止注册程序;
4.用户无论是通过有线还是无线方式注册为会员,只要不违背本协议的性质,同样适用本协议下的全部条款。

第二条 定义

1. “千寻网”:指网址为www.qianxun.com,由北京匹尔夏公司设立和运营,为用户提供商品或相关服务的网上虚拟营业场所和网络商场;
2. “条款”指千寻网提供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下的全部条款、千寻网网站的全部商品信息、商品订单、千寻网交易条款、时时在网站上刊登和更新的公告以及千寻网根据网站的运营情况,对服务条款做出的修改内容等;
3. “用户”指登陆千寻网后未进行会员注册或未注册成功的人员,用户可以浏览千寻网公布的内容,但不享有千寻网会员服务的资格;
4. “会员”指登陆千寻网后,根据本条款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可以享受千寻网会员服务的用户。

第二章 ���员

第三条 会员

1.用户若同意本协议项下全部条款,即可申请会员资格;
2. 用户在申请、注册时或注册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千寻网有权拒绝其申请、注册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1) 根据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用户曾经有失去会员资格的事实。但用户自失 去会员资格之日起至重新申请或注册之日已超过三年,经千寻网书面同意,用户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为千寻网会员;
2) 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3) 在千寻网现有技术上,其注册为会员明显存在较大障碍的;
4)其他违反本协议下条款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注销会员及失去资格

1. 会员在履行完本协议下的全部义务后,不存在本协议下任何债务时,可随时向千寻网申请注销会员;
2. 若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千寻网可以不经通知随时限制或停止相关会员 的会员资格:
1) 提交不真实注册资料的;
2) 没有按期及时付清订购商品的货款,或使用千寻网有偿提供的服务后,未及时履行应由会员承担的义务;
3) 妨碍他人使用千寻网或盗用其他用户的资料等,威胁到电子商务秩序的;
4) 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5)利用千寻网从事法规或本条款禁止的、或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3. 如用户注册的帐号在任何连续一年内未实际使用,千寻网有权收回帐号和密码。

第五条 通知会员

1. 本协议项下千寻网对用户和会员的所有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2. 会员如不愿意接受来自千寻网的任何信息的,可以向千寻网客服中心提出退阅申请;
3. 千寻网公布的所有公告及相关促销信息,自公布之日或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第六条 会员隐私制度

1. 保护会员隐私是千寻网的一项基本政策。千寻网将尽最大努力保护会员的隐私;
2. 千寻网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如该第三方为合法经营的公司且书面保证提供与千寻网同等的会员隐私保护,千寻网有权将会员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 在不透露单个会员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千寻网有权对整个会员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会员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4. 当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千寻披露个人资料时,千寻网将根据执法单位的要求或为公共安全目的提供个人资料。在此情况下披露的任何内容,千寻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千寻网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有权对个人资料进行必要范围以外利用: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为免除用户在生命、身体或财产方面之急迫危险;
3)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4)为增进公共利益,而无害于会员的重大利益。

第三章 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服务条款的明示、说明以及修改

1. 千寻网的服务条款内容、公司地址、公司电话号码均通过www.qianxun.com公布;
2. 千寻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相关页面上公布修改后的服务条款。会员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会员应主动停止使用千寻网的相关服务。如果会员继续登陆千寻网,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第八条 提供服务及变更

1. 千寻网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 商品信息的提供及商品订购;
2) 代理会员委托快递公司配送已下单商品;
3) 公告栏服务;
4) 依其经营的需要,随时增加的其它服务;
2. 千寻网特别提请会员注意,为了保障千寻网业务发展和调整的自主权,千寻网拥有经或未经事先通知而修改服务内容、中断或中止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权利,修改会公布于网站相关页面上,一经公布视为通知。修改后的服务一旦在网页上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服务条款。千寻网行使修改、中断或停止服务的权利而造成损失的,千寻网不需对会员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3.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千寻网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会员提供服务而无需通知会员:
 1)会员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2) 会员违反本服务条款的规定;
 3)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
 4) 其他千寻网认为是符合整体服务需求的特殊情形;
4. 会员已在千寻上订单成功的情况下,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缺货或技术安排上的变化等情况,而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时,则千寻网及时会通知会员。

第九条 服务中断

1. 千寻在进行PC、服务器等信息通讯设备的保护、更换或出现通讯中断等原因时,有权暂时停止网络服务;
2. 千寻因经营情况的变化、放弃、企业合并及千寻性质变化等原因,无法提供网络服务时,根据本条款第五条的方法通知会员。

第四章 提供商品

第十条 一般交易

1. 会员在千寻网购买商品的,则有义务完成与千寻网后续的交易程序,但法律或本条款禁止的交易除外。会员订购某一商品,则意味着同意接受该商品描述所含的出售条件的约束,只要该出售条件不违反本条款或相关法律规定的;
2. 千寻网上的广告、价目表和声明均不构成要约。在千寻网收到会员货款并确认订单之前,会员与千寻网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千寻网有权在发现了千寻网上显示的商品及订单的明显错误或缺货的情况下,单方面撤销订单。千寻网保留对商品订购的数量的限制权。在下订单的同时,会员也同时承认了会员已经达到购买这些商品的法定年龄,并对会员的订单中提供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 商品价格和获取途径都在千寻上明示。这类信息将随时更改且不发任何通知。每一项显示的价格都包含增值税(按照中国的标准税率)。已被确认的会员订单,由于供应商提价、税额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化、或由于网站的错误等造成价格变化,千寻将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会员,使会员在合理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取消订单。

第十一条 送货

1. 送货费与货款另行结算,费用根据会员选择的货款总额、送货方式的不同而异;
2. 根据会员订购的商品数量和货款总额,千寻网可以根据会员的授权,代理会员委托快递公司代为送货。在会员订购的商品总价达到一定数额时,千寻网可以为会员支付相应的送货费;
3. 千寻网明示商品的发货方式、各种方式的运费承担方以及各种方式下的投递所需时间等信息。所有在千寻网上列出的送货时间仅为参考时间,参考时间的计算是在库存状况、正常的处理过程和送货距离、送货地点的基础上估计得出的,参考时间不代表等同于实际到货时间;
4. 千寻网在此特别提请会员注意,千寻网将尽全力实现商品在参考时间内送达会员,为会员提供良好的购物体验。由于商品的配送受供���商库存状况、海外配送速度、海关通关速度、物流公司和快递公司送货时间、送货地点等第三方因素的影响,因此,千寻网无法对实际到货时间做任何承诺和保证,也无法承担送货延迟的任何责任;
5. 属于以下情况造成订单送货延迟或无法送达的,千寻网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1)会员提供错误信息或地址不详;
6. 2)货物送达无人签收;
7. 3)自然灾害、交通戒严、突发战争等不可抗力;
8. 4)其他非千寻网责任造成的送货延迟或无法送达。
9. 千寻网配送商品时,由于会员手机关机、停机,会员地址有误导致商品无法送出的,千寻网将联系派专人连续3天联系会员。无法联系到会员时,商品到达会员当地的第5天,千寻网将再次联系会员,此时仍无法联系到会员的,千寻网将通知快递公司将商品退回千寻网北京库房。
10. 千寻网自通知快递公司的次日起,在千寻网北京库房为会员保留商品30日。在此期间,如果会员联系千寻网,千寻网将免费为顾客进行第2次配送。超出30日,会员只能通过重新下订单购买商品或联系客服申请退款。

第十二条 取消订单

1. 会员下单的商品因缺货等原因无法交货或提供的情况下,会员可以取消订单,并申请退款;
2. 千寻网已经收取商品货款的,自会员申请千寻网退款起三日内,千寻网将通知银行退款到会员账户。退款方式视支付方式的不同而不同。退款到会员账号的时间为会员申请退款之日起的45日内;
4. 取消订单时,商品的任何附属物或促销活动赠送的赠品、优惠券均应退还千寻网;
5. 会员申请取消订单时,已使用的优惠券千寻网不再退还,但因断货取消订单除外。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千寻网的义务

1. 千寻网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宗旨和精神,努力持续、稳定地通过千寻网为会员提供商品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2. 千寻网妥善维护会员个人资料(包括信用信息)的保安系统,为会员提高安全利用网络服务的环境。

第十四条 账户及密码相关的义务

1. 用户注册为会员后,千寻网将给予每个会员一个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帐号和密码只归会员本人使用,帐号和密码所有权归千寻网,由会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2. 会员应当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3. 会员在使用千寻网提供的服务的过程中,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议的情况,千寻网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收回会员的帐号和密码,并终止提供服务;
4. 会员使用千寻网时,有义务对会员账户和密码保守秘密并对进入会员的计算机作出限制。会员已知本人账户及密码被盗或被他人使用时,应及时通知千寻网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人使用正确的会员账户和密码操作的行为,将视为会员本人的操作行为,千寻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千寻网的全部商品只销售给成年人。会员如果在18岁以下,只能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下才能使用千寻网。而且千寻网保留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自决定拒绝服务、关闭账户、清除或编辑内容或取消订单的权利;
6. 会员或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 申请或变更时填写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发送或上传千寻网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电脑软件等);
4) 侵害千寻网或其它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机密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5) 危害千寻网站系统安全的行为;
6) 损害千寻或其它第三方的名称权(姓名权)、名誉权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 向千寻网公开或上传淫秽或暴力性信息、视频、音频以及其它违背公共秩 序和社会公德的信息;
8) 在千寻中复制、发布任何形式的虚假信息,或复制、发布中有下列内容的;
A. 泄露危害国家安全的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
B.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C.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D.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E. 散布谣言、混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F. 淫秽照片、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
G.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中包含的禁止内容;
9)未经千寻网同意,在千寻网内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10)破坏千寻网或其它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链接网站

因合作关系等原因,千寻网上链接其它第三方网站。会员或用户在点击链接后可直接进入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会员或用户进入第三方网站,并与该网站进行交易的,千寻网对会员或用户与该第三方网站进行的任何交易行为或其他商业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限制

1. 千寻网对其网站上所提供的或与合作公司共同提供的与商品服务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照片、文字、广告、消息、视频等内容,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2. 未经千寻网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上述产品、服务、信息、材料的任何部分进行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销售;
3. 会员或用户在千寻网里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千寻网无关。会员和用户声明并保证对于因会员所提供的内容引起的对千寻网和其他第三方的损害进行赔偿,千寻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千寻网有权将会员在千寻网里发表的文章或图片自行使用、与其他人合作或使用于其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电子杂志、杂志、刊物等,但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5. 千寻网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任何权利人如果任何千寻网中的任何内容构成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千寻网网站提供的客服联系方式,随时通知千寻网。千寻网在收到权利人的书面权利通知后,将根据核实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免责声明

1. 会员理解并接受,本网站的服务仅依其当前所呈现的状况提供,本服务涉及到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等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服务存在因上述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会员所在位置、GSM网络、互联网络、通信线路原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会员要求的风险。会员须承担以上风险,千寻网和合作公司对服务之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不作担保,对因此导致用户不能及时发送订单、配送货物或其他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千寻网会员或用户之间通过千寻网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纠纷与损失,千寻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千寻网用户或会员因违反千寻网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责任自负,千寻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解决纠纷

1. ���对千寻网与会员或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
2. 千寻网与会员或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协商不成时,根据中国法律纠纷相关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和仲裁适用中国的法律。

北京匹尔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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